《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首先由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在银行开设独立的验资账 户。业务主管单位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发起人的筹备申请后,通知发起人将资金汇人该验资账户。而后,由发起人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 资报告。
社会团体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进行审验,并出具审验报告。
社会团休设立验资一般应提供如下资料: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章程;
(3)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开办资金实收情况明细表;
(5)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者(或董事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银行开户文件、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9)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移交与验收证明,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10)非货币财产出资有关的批准文件;
(11)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等作价依据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1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包括房地产证、车辆行驶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红线图等;
(13)出资者对其出资责任,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及出资财产未设定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书面声;
(14)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证明投入货币资金的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单证上填写的收款单位为批准机关批准的被审验单位全称,不能简化;款项来源或用途栏 内注明投资款,缴款部门注明出资人,出资人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出资人之间不能代交,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填写要工整,严禁涂改,时间及银行经办人印 章齐全清楚,手续完备。
社会团体变更验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在变更开办资金时应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前由注册会计师对其开办资金时行审验,并出具验资证明。
社会团体变更验资一般取证:
(1)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被审验单位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金的决议;
(3)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4)经批准的开办资金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章程;
(5)开办资变更前的社团登记证;
(6)以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7)开办资金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8)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以前各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逃或未抽回出资的书面证明;
(9)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开办资金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
(10)与合并和分立有关的协议、批准文件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1)与减资有关的报纸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2)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通知、报纸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3)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款交割的凭证;
(14)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5)被审验单位签署的开办资金变更情况明细表;
(16)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